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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占用道路修建房子哪里管(农村个人私自占用道路建房子)

发布于:2021-08-10 被浏览:1876次


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作出沅自然资罚[2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张某。经我局催告后,张某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户籍证明、建房应当档案、土地登记档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行政处理告知书、放弃陈述申辩听证书、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面积地类测量图、涉案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现场图照片、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沅陵镇人民政府撤销《沅陵县人民政府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单》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复、沅陵县自然资源局决定撤销用地审批单及注销使用证通知、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执行人张某对申请执行人沅陵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系沅陵县财政局工作人员。2012年10月23日以前,其户籍地址为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步行巷******。2008年上半年,张某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沅陵镇黄草尾社区李下组公路边占用林地153.95平方米修建房屋。2010年11月11日,张某提交了住址为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黄草尾59号的虚假户籍登户籍登记卡申请相关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011年8月9日获得(2011)政土批字第252号《沅陵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单》,批准土地座落沅陵镇黄草尾社区李下组,批准面积为150平方米,批准用途为住宅。2012年5月21日,张某取得沅集用[2012]第0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座落、用途、面积同用地审批单,土地所有权人为沅陵县沅陵镇黄草尾居委会农民集体。2012年10月23日,张某将其户籍由户籍由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步行巷******迁入湖南省沅陵县黄草尾居委会李下组。2020年7月9日,县扫黑办将张某违法建房线索交由沅陵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同年10月20日,经报请沅陵县人民政府批准,沅陵县自然资源局以张某伪造个人户籍信息,隐户籍信息,用农村村民身份骗取建房用地审批手续,获取土地登记为由,决定撤销张朝辉持有的(2011)政土批字第252号《沅陵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单》,注销沅集用[2012]第0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收回批给张某个人的集体土地。2020年10月26日,沅陵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沅自然资罚[2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非沅陵镇黄草尾社区李下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非法在沅陵镇黄草尾社区李下组公路边占用林地修建房屋,并采取欺骗手段,使用虚假户籍信息骗取户籍信息骗取用地审批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执行人沅陵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沅自然资罚[2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沅陵县自然资源局催告后亦未履行沅自然资罚[2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对申请执行人沅陵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沅陵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沅自然资罚[2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房屋一栋),恢复土地原状”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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